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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章:枪手的哀歌:代写作业的报酬纠纷 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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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1.校园黑市的「信用危机」

        「林律师,我这可是血汗钱啊!三份期末报告、两篇通识心得,我熬了三个通宵才写出来的。结果他拿到分数後,不但把我封锁,还反过来威胁我,说代写是违法的,我去告他会先被退学!」

        坐在晨曦面前的是高中生小杰,他一边黑着眼圈,一边愤愤不平地展示对话纪录。对方的态度极其嚣张:「谢啦,报告拿到了。钱我就不付了,这叫导正社会风气。你去告啊,看教务处会先处分谁。」

        晨曦推了推眼镜,看着萤幕上的对话,眉头深锁。他转头看向老江,老江正用一份过期的报纸摺纸飞机,随口问道:「林晨Pa0,这在法律上叫什麽?这算不算是一份合法的契约?」

        2.当法条遇到「公序良俗」

        晨曦清了清嗓子,神情严肃地对小杰说:「小杰,这件事在法律上有一个很大的致命伤。根据民法第七十二条,法律行为,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,无效。」

        「无效?」小杰愣住了,「但我真的付出了劳力啊!」

        「代写作业本质上是助长学术欺骗,这在社会价值观中被认为是违背善良风俗的。」晨曦解释道,「既然契约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,那麽在法律上,这份劳务合约从头到尾就不存在。既然契约不存在,你就不能依据契约请求对方给付报酬。」

        「哈哈!那他不就白拿了?」小杰绝望地喊道。

        「别急,」老江的纸飞机JiNg准地降落在晨曦的法典上,「虽然契约无效,但这不代表对方可以理所当然地白占便宜。这在民法里还有另一个神秘的角落。」

        3.不当得利与「不法原因给付」

        「江律师指的是不当得利吧?」晨曦心领神会,点了点头,「根据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,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损害者,应返还其利益。对方虽然不用付报酬,但他获得了你的报告这个实T财产,他应该要把报告还给你。」

        「但他已经交给老师了啊!」

        「这就是JiNg彩的地方了。」晨曦眼神一凛,「如果他无法返还原物(报告),就必须偿还其价额。虽然这条路也很难走,因为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,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者,不得请求返还。也就是说,如果你是为了做坏事而给的东西,法律通常不帮你要回来。」

        「那……我就真的没救了吗?」小杰垂头丧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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